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事指南
一、工厂(矿)食品企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
1.由行政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办事员分别开具疾控中心业务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和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
2.从业人员持收费缴款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交纳相关费用。
3. 从业人员交费后,持业务受理表到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股领取体检表,接受健康体检。体检前从业人员每人需提交免冠1寸照片2张。
4.体检合格后,从业人员持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到疾控中心业务窗口领取健康证。
二、工厂(矿)食品企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1.由行政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办事员分别开具疾控中心业务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和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
2.从业人员持收费缴款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交纳相关费用。
3. 从业人员交费后,持业务受理表到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接受培训人员每人需提交免冠1寸照片1张。
三、作业环境检测
1.由行政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办事员分别开具疾控中心业务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和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
2. 办理人持收费缴款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交纳相关费用。
3. 办理人交费后,持业务受理表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到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股办理具体手续。
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业务受理表,派出技术人员上门进行现场采样或即时检测工作。现场采样时发放采样单,检测后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5. 作业环境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职业病防治股派人送达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四、酒店空气质量监测
1.由行政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办事员分别开具疾控中心业务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和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
2. 办理人持收费缴款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交纳相关费用。
3. 办理人交费后,持业务受理表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平面图复印件复印件1份,到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股办理具体手续。
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业务受理表,派出技术人员上门进行现场采样或即时检测工作。现场采样时发放采样单,检测后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5.监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共卫生股派人送达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五、酒店的公用具、食具检测
1.由行政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登记,办事员分别开具疾控中心业务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单、和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
2. 办理人持收费缴款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交纳相关费用。
3. 办理人交费后,持业务受理表到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股办理具体手续。
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业务受理表,派出技术人员上门进行现场采样或即时检测工作。现场采样时发放采样单,检测后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5. 监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共卫生股派人送达卫生检测报告单和卫生监测评价书。
服务承诺
1、文明办事热情服务 对服务对象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2、公开办事制度 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卫生监测员和医务人员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和收取红包及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
3、限时办结制度 对厂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提交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派出技术人员上门进行现场采样或即时检测工作。卫生监测科采样监测,监测合格后,按要求填发卫生监测评价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即可发放健康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项目、在检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送达受监测单位,微检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送达受监测单位,临检项目1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送达受监测单位。接到重大疫情报告、中毒性事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60分钟内派出疫情处理员和卫生监测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质量至上 预防接种免疫及时准确,保障预防用生物制品质量和接种效价,保障药品质量,无假劣药品。
5、依规收费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遵守财经纪律,无乱收费现象。
6、监督管理及客户投诉 本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背承诺,当事人可通过监督电话投诉,也可以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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