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国家税务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指南


一、办理事项:
    1、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证有关资料
适用企业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个体
    (1)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征件复印件。
    (2)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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