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指南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来)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
第一节 开业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
三、需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八)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十)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纳税人如建立新的关联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十二)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三)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节 变更税务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后,有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或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3、登记注册类型;
4、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5、生产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帐户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10、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号;
11、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
12、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内容;
13、其他有关事项。
二、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BR>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注销登记程序程: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如下相关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停业、复业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停业的或纳税人停业期限届满后或停业期内恢复生产经营的,需要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注:停业登记的对象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个体工商业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业企业。
二、停业、复业登记程序
(一)停业登记申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原因、起止时间。
纳税和发票领用发票和欠缴税款、罚款的,应缴销发票和清缴欠税、罚款,清缴完毕后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
(二)复业登记
1、申请: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复业登记。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延长停业时间,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停业期满后既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又不办理复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为营业,计算机将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的正常监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领回单证
纳税人复业时,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3、办理变更事项
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税种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有关纳税核定事项。
第五节 委托代征税务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委托代征税务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同意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受托方),应按照规定到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写《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本单位证明;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节《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一、什么时候需要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一年验审一次。
二、验证、换证程序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公告或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验证、换证或者联合年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并盖章后,附送以下证件、资料:
(一)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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