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公安局办事指南
户政:
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1寸证件照2张(用摄像技术采集人像信息制证的除外)。
(三)办理步骤
1、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治安:
办理省内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1、条件
(1)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证、储存证、销销售证;
(2)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及申请报告;
(3)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4)拥有经公安机关考核的押运人员。
2、程序
(1)跨市购买、运输爆炸品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后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2)跨县购买、运输爆炸物品须经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1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