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及承办时间(资料齐全情况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初审(或审批),3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或初审),3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立项意见,(在考察现场后)1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环保检查,3个工作日; 5、《排污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6、《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 7、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审批,3个工作日; 8、办理《建设放工噪声排放许可证》,3个工作日; 9、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殊许可证》,2个工作日; 10、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环保审批,2个工作日。 二、业务办理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初审(或审批);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份; 3、环保现场勘察意见; 4、环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公示底稿等)。 (二)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或初审):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三份; 3、环保现场勘察意见; 4、环保要求的其他材料(立项意见、国土部门意见或土地租赁协议书等)。 (三)建设项目立项意见办理: 1、申请报告; 2、《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立项意见表》一式四份; 3、场地使用证明一份(房产租、购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四至图(包括规划绕线图、平面布置图);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指工艺复杂、污染大的工农业等项目); 7、生产化学危险品的单位,还必须提交化学危险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8、环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环保检查(属有污染建设项目,有“三废”排放,有污染治理设施): 1、申请报告(必须写清楚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厂址、主体建设进展、污染防治设施、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复印件)。 (五)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出具近一年内的排污监测报告;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装置验收证明)。 (六)办理《排污许可证》: 1、申请早领《排污许可证》报告;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在线监控装置验收证明); 4、出具近一年内的排污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属省、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8、已缴排污费收据复印件; 9、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七)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及污染防止措施)。 (八)办理《建设放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1、《建筑施工场所排放申报登记简表》一式三份。 (九)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殊许可证》: 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殊许可证申请表》。 (十)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环保审批: 1、《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施工期限,使用桩机数量、型号规格)。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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