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防行政窗口办事指南
一、业务范围
1、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结建项目、易地建设项目)。
2、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河源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4、和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5、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
6、广东省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5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三、报建必备资料
1、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一套。
四、报建程序
1、报建单位(个人)填写《和平县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登记表》;
2、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因特殊原因需易地建设的,须写易地建设申请报告(打印、盖公章);
3、窗口负责受理并审批;
4、审批完后(易地建设的按规定交纳了易地建设费:“结建”项目工程施工图审批完毕并订了人防设备合同)建设单位凭县人防办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居宅区内单栋建筑在“第一条”范围内的,应按本项第一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六、防空地下室易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七、办文时限承诺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资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资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
3、县工业园内工业厂房报建:只审核不收易地建设费,资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审核完。
八、“结建”应注意的事项及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在建筑初步设计前应到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
2、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应将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两套送市人防办审核(窗口受理),审核后方可到规划部门报建;
3、防空地下室专用设备必须选 用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在人防地下室底板浇灌前防护设备应到施工现场;
4、市人防办对兴建人防地下室的所有管线、人防设备、底、顶板和墙钢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
5、人防工程竣工后,由市人防办验收,并出具综合验收证明书。
九、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
1、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2、用于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建设。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