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水利局业务办事指南
一、业务范围及办理时限
1、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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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办理河道采砂许可业务 |
6 |
3、水土保持审批 |
报告书 |
30 |
报告表 |
7 |
4、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
即
办 |
二、办理程序
㈠ 取水许可
1、提出取水申请,填写取水申请书。
2、水利员派员实地勘查,核实水量。
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㈡ 河道采砂许可证
1、填写《河道采砂申请表》,必须说明取砂的具体位置、范围图,先由当地镇政府、村委会、水管所提出意见,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符合《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再发证。
2、通过竞标取得河砂开采权,依竞标程序办理。
3、缴交河道采砂管理费㈢? 水土保持
1、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提交开发建设项目征(租)用地合同、地理位置范围图、当地政府、村委会说明、水管所证明申请办证书,或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到县行政中心交费;
3、送审发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水资源费 河府函[1995]13号
①生活、工业混合用水每立方米0.025元;
②工业用水每0.025元/m3;
③生活用水每0.018元/m3;
④农业灌溉用水每0.001元/m3;
⑤水产养殖用水每0.003元/m3;
⑥水力发电用水每千瓦时0.002元;
⑦其他用水每0.002元/m3;
⑧地下水每立方米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
2、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府函[1996]25号
①从事房地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每平方米0.5元;
②采石、烧瓷、烧砖每平方米0.7元;
③开矿每平方米0.3元;
3、河道采砂管理费每立方米0.3-0.6元。 河府[1995]79号
地址:和平县福和大道广播电视台办公大楼
电话:0762-56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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