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如何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二、 征收程序:

    1. 依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到被占用耕地的所在地财政机关(县财政局征收窗口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纳税。
    2.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交资料审核后开出《和平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缴款书》;
    3. 纳税人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营业部)缴交税款;
    4. 纳税人缴款后,凭《缴款书》回单到征收机关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三、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1.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全县统一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6元。县城及其郊区、经济开发区税额标准提高50%征收。
  2.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其他农用土地,包括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
  3. 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出示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 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使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5. 农村居民在当地规定的建房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如何办理契税纳税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二、征收程序: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即财政机关,县财政局征收窗口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填写《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合约、交易场所及中介拍卖机构或房屋土地评估中心确定的成交价格等有关资料由征收机关审核。
2、收机关(财政机关)审核后开出《和平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缴款书》;
3、税人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农业银行营业部)缴交税款;
4、纳税人缴款后,凭《缴款书》回单到征收机关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三、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1、契税税率3%。
2、计税价格: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即为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②为避免成交价过度偏离市场交易实际价格,县政府根据我县土地、房屋交易价格的实际情况,适时制订县城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和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的基准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税基准价格县政府将视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③如实际成交价高于县核定的征税价格,按实际成交价计算契税;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县核定的征收价格,则按县核定的征税价格计征,或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评估,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征收。
3、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县级契税征收机关(县财政局)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4、土地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5、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或减免证明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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