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工商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登记注册指南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出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专项审批→办理验资证明→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章程(应加盖出资人印章);
6、验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9、出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0、经营范围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11、场地勘查表。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执照正、副本;
4、变更项目的有关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对企业变更登记的批复文件;
(2)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
(3)变更注册资本的,国有企业须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交验资报告。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变更经济性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六、注销登记
(一)程序: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法院破产裁定书;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6、执照正、副本;
7、企业印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营业执照副本每本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分公司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免办此项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履历表;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场地勘查表(由属地工商所办理)。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项目的有关证件: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委任书及履历表。

六、注销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理人委托书;
3、执照正、副本;
4、企业印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免办此项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8人以上);
(二)申请登记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
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5、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场地勘查表(由属地工商所办理)。
(如经营范围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则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登记
(一)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
4、变更登记项目的有关证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文件和新投资人的身份证。
(4)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提交变更的证明文件。
(5)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新增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理人委托书;
3、投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免办此项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雇工8人以上;
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登记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及计生证;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认定);
6、经营场所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
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7、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场地勘查表(由属地工商所办理)。
(如经营范围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则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登记
(一)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变更登记项目的有关证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3)变更合伙人的,提交由新合伙人、原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新合伙人是流动人口的,提交计生证。
(4)变更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委托书;
(5)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证明文件。
(6)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新经营范围需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代理人委托书。

六、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理人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营业单位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免办此项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经营资金证明;
4、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履历表;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
证;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部门或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6、经营范围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场地勘查表。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项目的有关证件:
(1)因法人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名称的,提交法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任负责人委任书及履历表。

六、注销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材料
营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主管部门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执照正、副本;
6、企业印章。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

 

一、业务范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

二、办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最低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并一次缴足);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专项审批→办理验资证明→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房产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无产权证
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经营场所勘查表。

五、变更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执照正、副本;
6、变更项目的有关证件:
(1)变更公司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在报纸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变更实收资本的,应提交:验资证明、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6)变更股东的,应提交新旧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按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六、注销登记
(一)申请程序: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6、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7、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8、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营业执照副本每本10元。
2、变更登记: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3、补照: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副本每份10元。

八、承诺登记期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当天办结;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三天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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