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指南
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二、关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了发挥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国发[1989]75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97),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三、《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实施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集成电路卡(简称“IC卡”)作为代码载体与代码证具有同等效力”;“税务、工商、人事、民政、计划、统计、金融、保险、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的申领、换证、变更、年检、注销等手续。
四、《代码证》及《集成电路卡副本》的申领
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办事处、企业驻粤机构、工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有纳税行为的内设机构和其它依法成立的机构,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及《IC卡副本》;申领《代码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见第十三项);
(3)《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由代码中心提供);
(4)在申领资料上加盖公章。
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
五、到期换证
组织机构在《代码证》标示的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卡手续,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
六、年度审验
已申领《代码证》和《IC卡副本》的机构,每年在《代码证》申领月份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验,办证部门不再另行通知。办理年检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已办理当年度检验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见第十三项);
(2)《代码证》正、副本和《IC卡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年检资料上加盖公章。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七、变更换证
《代码证》登记内容: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核准变更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换证、换卡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变更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见第十三项);
(2)变更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副本》;
(5)在换证资料上加盖公章。
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
八、遗失补办
遗失补办需在《河源日报》、《河源晚报》等一家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列明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号和所遗失的代码证正、副本、IC卡项目,凭报纸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或由原发证部门代办登报手续。所需资料与申办相同。
完成登报手续后,即来即办。
九、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自登记证书核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代码证》注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代码证》正副本及《IC 卡副本》;
(3)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表》。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3]170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3]421号。
(2)收费标准
《代码证》纸质正、副本108元/套(自愿原则领取IC卡,IC卡工本费40.00元/卡)。
代码证年检资料代录入费15元/套。
十一、交款及领取证书
(1)持办证部门开具的行政性收费《缴款通知书》到和平县建设银行代收网点交纳办证费用。对于有办理《IC卡副本》的,在缴款后需持收款银行返回的所有收款收据到办证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2)按领证回执上的领取日期和要求,凭银行收款收据、领证人身份证和缴款通知书领证回执领取《代码证》及《IC 卡副本》。
十二、违规处理
若不按时办理申领、变更、换证、年检、注销手续的,按《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处予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申办《代码证》的组织机构类型与所需的登记证书或批文
(1)机关、人民团体、村委会、居委会:党委、政府、编制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文件(2001年机构改革后的批文);
(2)事业法人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企业: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或《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注:外资企业须提交外经贸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社会团体: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5)民办非企业: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县和县以上编制部门的核准文件;
基层工会:总工会或产业工会颁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7)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法律服务所):司法主管登记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8)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杂志社、编辑部等出版单位: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10)宗教活动场所:县级以上宗教管理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11)内设机构(属垂直领导的单位):归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登记证书、批准文件、《代码证》、《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协办单》或税务登记证。
(12)未纳入以上范围的组织机构: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的有效文件(按行政许可范围)。
十四、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十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和平县福和大道广播电视台办公大楼一楼质监局办事窗口
电话:(0762)5662803
传真:(0762)5662803
十六、投诉电话:(0762)5633916
执法、纪律监督电话:(0762)568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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