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国土局办事指南
——办理各类业务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单独选址项目)
6、压占矿床评估报告(单独大型选址项目)
7、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占用耕地的项目)
8、拟用地范围图及建设功能规划图;
9、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找图;
10、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
(国家项目一式四份、省级项目一式三份、市级项目一式二份、县级项目一式一份)
二、建设项目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各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伐U的请示;
2、对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地类列表说明所占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调入与调出分别列表);
3、规划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
4、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及调整前原方案(附表);
5、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价报告,属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6、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7、县政府批办意见。(一式四份)
三、申请易地开垦耕地
1、要求易地开垦请示;
2、建设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证明;
3、承担各镇立项申请;
4、开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摘要书;
5、标注开垦项目选点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6、开垦项目点权属证书(复印件);
7、开垦项目点地类面积量算图和汇总表;
8、开垦项目点地形图(1:10000);
9、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涉及滩涂、河流的开垦项目,应有水利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文书(原件)。(一式四份)
四、补充耕地项目选址核查
1、申请文件;
2、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摘书;
3、标注项目选点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4、项目点权属证书(复印件);
5、项目点地类面积量算图和汇总表;
6、项目点地形图(1:10000);
7、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6、涉及滩涂、河流的项目,应有水利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文书(原件)。(一式三份)
五、补充耕地项目验收
1、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
2、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3、申报补充耕地验收面积汇总表;
4、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经批准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图;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1、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基金报告(原件):
2、项目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3、项目计划书(原件);
4、项目用地的位置图(原件,比例1:10000)
5、集体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6、标注项目选点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7、项目点地类面积量算图和汇总表;
8、涉及滩涂、河流的项目,应有水利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文书(原件)。(一式四份)
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二)申请易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项目选址核查、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业务不收费。
其他事项
1、收取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2、办理时间不含需报市政府、省厅审批的时间。
土地利用管理
办理土地利用管理业务应提交资料
一、和平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办理手续
1、《和平县村民建设房用地呈批表)
2、用地申请书
3、现场勘查结论书
4、处罚决定书
5、土地登记发证材料
6、用户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材料目录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出让登记表、建设用地审批表
3、和平县人民政府复函
4、土地登记发证材料
5、规划红线图、测绘平面图
6、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
7、宗地评估报告、招、拍、挂确认书
8、补办出让须提交个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所、镇府意见
三、申请临时用地材料目录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红线图3、临时用地协议书
4、林地许可证(涉及林地的要交复印件)
5、临时使用土地承诺书
6,、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属证件
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划拨材料目录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建设用地审批表
3、和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函
4、规划红线图、测绘平面图
5、土地登记发证材料
6、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县政府批复时间除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收费标准:只收工本费。
2、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收费标准:按县政府规定。
3、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土地使用兹并招标、拍卖、挂牌应提交资料
一、行政事业企业及公有制占主导成份的单位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1、委托单位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
2、委托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5、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缺一不可)
8、土地评估报告书(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9、和平县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书、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批复文件
10、已经抵押的,应提供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
11、已经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1、司法机关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
2、裁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缺一不可)
5、土地评估报告书(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6、已经抵押、出租的,应提供注销抵押、出租登记的书面证明
7、已经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注:受理上述各项业务时,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须提交《闲置土地确认书》、《限期建设合同书》及土地闲置费缴纳凭证。)
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仅挂牌出(转)让
委托人备齐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出委托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送国土资源局业务办理中心,权属调查、数字化测绘土地权属界址及宗地图,交易中心制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材料,在和平县电视台、交易信息公示屏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15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咨询、报名,有意竞买者填写竞买申请表;有意竞买者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期限届满后,如独家成功申购的、则签订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委托方(或原土地使用者)与竞得者签订转让合同,交付出让(转让)地价款,买卖双方备齐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申请土地登记。
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有多家竞买,以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转)让
委托人备齐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出委托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送国土资源局业务办理中心,权属调查、数字化测绘土地权属界址及宗地图,交易中心制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材料,和平县电视台、交易信息公示屏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30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咨询、报名,有意竞买者填写竞买申请表,有意竞买者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在规定时间举办专场拍卖会,签汀土地使用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方(原土地使用者)与竞得者签订转让合同,竞得者交付出让(转让)地价款,买卖双方备齐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申请土地登记。
(注:受理业务申请时,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必须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标标准 |
计费依据 |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服务费 |
1、委托方服务费 |
1.5% |
交易总额 |
2、买受方服务费 |
1.5% |
交易总额 |
其他交易 |
双方共同承担 |
1.5% |
交易总额 |
土地登记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批文
2、征地协议书或历史用地补办手续申请审批表
3、出让金缴纳凭证★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具)
5、土地出让合同
6、土地评估报告(受理之后出具)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10、申请人身份证资★
11、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2、其他有关资料(包括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或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协议书、合同书、发票,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以下相同。)
二、划拨出地补功、出土匕手续及申请土地使用用权义叉登记(同时又理行政许可中请和土地交更登记申请)
1、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受理后土地利用股办理及发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出让金缴纳凭证★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
5、土地出让合同(受理后土地利用股出具)9、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行政许可申请
10、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11、申请人身份证★
12、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少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3、其他有关资料
三、划拨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设欠登记
1、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划拨决定书
2、征地协议书或历史用地补办手续申请审批表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批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介
4、土地登记申请书
5、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6、申请人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还应提交户口薄)
7、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8、其他有关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借款(贷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还应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评估报告
5、《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提交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同意依法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债务资金
6、土地登记申请书
7、如土地权属界线不清,应提交198口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申请人身份证★
9、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0、其他有关资料(地上附着物证明)
五、个人或私管企企业土地转让交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书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介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具)
5、土地评估报告(受理之后出具)
6、土地登记申请书
7、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申请人身份证分
夕、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0、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11、其他有关资料
六、按79号令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地使用权转让交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书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介
3、转让方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委托书
4、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土地成交确认书
5、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具)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土地评估报告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少
10、申请人身份证★
11、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七、司法裁定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书(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不提交)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人民法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委托书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受理之后由财政部门出具)
5、人民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6、人民法院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拍卖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不提交,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土地证书作废,并在《协助执行通知》注明注销该土地证书少
9、土地评估报告
10、土地登记申请书
11、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12、申请人身份证★
13、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3)法人代码证★
14、其他有关资料
八、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1、土地使用出租合同或协议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2/3村民同意出租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
5、土地登记申请书
6、拍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7、申请人身份证★
8、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9、其他有关资料
九、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土地登记申请书
5、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6、申请人身份证★
7、其他有关资料
十、拆迁安置回迁地办理土地登记
1、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征地协议书(新的回迁点第一个办理的须提供)
2、县国土资源局划拔决定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市拆迁办的拆迁安置文件2份和拆迁协议书1份
5、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登记申请书(征地拆迁单位必须盖公章)
7、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
9、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拆迁户证明
10、小区详细规划图
11、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 4)法人代码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土地证书灭失补发(土地证书灭失后,先交报失报告给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备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河源日报》刊登灭失土地证书声明(登报30日无异议的才予受理)
3、灭失土地证书具结书
4、土地登记申请书
5、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6、申请人身份证★
7、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分、(4)法人代码证★
8、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更改土地用途及相应的变更登记(同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续期或变更土地用途文件(受理后土地利用股办理及发文)
4、土地登记申请书
5、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申请或更改土地用途的行政许可申请
6、规划部门代收地价款凭证
7、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受理之后测绘)
8、规划城建部门代收地价款凭证先
9、申请人身份证★
10、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少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11、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抵押权、租赁权注销登记
1、还贷r或解除租赁夕证明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5、单位负责人委托书
(当事人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县国土资源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
十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受理之后测绘)
3、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权属的法律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
十五、其他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生效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法律文件
4、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提交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同的资料
5、土地登记申请书
6、1980西安坐标系数字地籍图r受理之后测绘)
7、申请人身份证★
8、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1)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
(3)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
9、其他有关资料
(注:受理上述各项业务时,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须提交《闲置土地确认书》、《限期建设合同书》及土地闲置费墩纳凭证。)
土地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办理时限
1、抵押权、租赁权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万日内。
2、抵押权、租赁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3、其他土地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4、需顺延办理时限的特珠情况:①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而当事人未能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交解除查封、扣押的民辜裁定书、解封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受理时问顺延至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办理时限同时顺延;②已办理土地抵押、出租登记,而当事人未能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交注销或解除他项权利登记书面证明的,受理时间顺延至注销或解除他项权利登记之日,办理时限同时顺延;③因气候或当本人未能及时到现场指界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进行地籍调查时,办理时限同时顺延;曰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或延期办理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项目公示栏)
其他事项
1、带有★的资料经查验核对原件无误后收取复印件,其他资料收取原件。
2、收取复印件的,查验核对人员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
3、土地登记申请书应采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填写,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体工整、涂改不得超过两处、涂改部分应加盖申请人指纹或公章。
4、土地权利人本人或其单位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单位土地登记委托书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土地登记委托书由土地权利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了受让人少、转让人、出租人、抵押人、他项权利人、共有人等。
6、民评估报告必须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土地估价协会备案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7、转让、抵押、出租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8、同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必须一并缴纳行政许可和土地变更登记相关税费。
9、受理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时,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需要补证的,必须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
一、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表;
3、地质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定意见;
4、储量备案证明;
5、1:10000或仁5000标定国家直角坐标的矿区范围申请图;
6、经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县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的初审意见文件。
(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才予以受理)
二、采矿权登i己发证应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申请采矿权发证报告;
3、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4、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开发利用方案;
5、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查意见(城市规划区内办矿);
6、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
7、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9、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意见;
10、营业执照;
11、矿山与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12、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市局委寸毛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批文;
14、市局或县、区人民政府对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15、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16、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17、采矿权有偿出让公告
18、县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登记发证初审意见。
19、资质条件证明。
(注:以上资料提交一式三份,省级发证则提交一式四份,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才予以受理)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中请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采掘平面图;
5、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
6、地质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未经采矿权评估的);
7、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未经采矿权评估的);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有效期内的安全准采证或经安全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方案;
10、地下开采需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
11、露天开采需有具备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
12、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
1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14、经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
1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省级发证一式四份.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才予以受理。)
四、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图;
5、变更矿区范围的地质储量核实报告;
6、储量备案证明;
7、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未经采矿权评估的);
8、营业执照;
9、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
10、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指扩大的范围);
11、安全准采证;
12、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审查意见;
13、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意见;
14、经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6、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
17、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市级发证一式三份.省级发证一式四份》
五、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营业执照;
5,安全准采证;
6、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
7、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县、市级发证一式三份,省级发证一式四份)
六、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营业执照;
5、安全准采证;
6、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矿山);
7、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市级发证一式三份.省级发证一式四份)
七、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应提交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料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营业执照:
5、安全准采证;
6、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证明: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市级发证一式三份.省级发证一式四份)
八、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转生人: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7、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
8、安全准采证;
6、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7、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指国有企业);
9、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10、缴纳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凭证;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资料。
免让人:
1、矿山法人营业执照;
2、资信证明(包括资金、设备、技术);
3、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
九、采矿权转让变更应提文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营业执照;
5、安全准采证;
6、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7、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转让批复书;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
十、采矿许可证注销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闭坑报告批准书(关闭);矿产储量核准书(停办);
4、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5、复垦、环保、安全等资料;
6、缴费证明;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一、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4、地质勘查报告;
5、技术鉴定书(指矿泉水);
6、储量备案证明;
7、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
8、水利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
9、有效的勘查许可证;
10、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申请采犷权登记应提文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
4、可行性研究方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资信证明(包括资金、设备、技术);
7、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8、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提交一式四份)
十二、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
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水质全分析报告书;
5、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6、水源动态监测资料;
7、缴费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采矿权登记发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0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主要开采矿种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采矿权转让变更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采矿许可证注销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详见收费项目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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