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事指南
一、业务范围及办理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审(报)批,2个工作日;
2、受理并协调处理外来投资者(属外资企业)投诉,即时受理;
3、“三来一补”企业协议审(报)批,2个工作日;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即时办理。
二、办理业务应递交的资料
(一)申请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1、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4、合资(合作)合同、章程或独资企业申请表、章程;
5、中方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独资企业免);
6、外方商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7、中、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10、需要进口或国内购买的设备、材料清单;
11、厂房、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协议);
12、涉及环保、消防、国土、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需提供相应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增资、减资
1、企业关于增资、减资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同意增资、减资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4、验资报告。
(三)股权转让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变更的决议;
3、受让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它投资者签字或以其它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5、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中方投资的主管部门对该项股权变更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对变更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6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订本;
7、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四)股权质押
1、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2、出质投资者的出质证明书;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5、若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要质押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向审批机关提供经确认的评估结果。
(五)提前终止
1、关于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企业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六)、变更经营范围、内外销比例等条款
1、关于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内外销比例等条款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内外销比例等条款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七)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关于项目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
3、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4、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八)投资者名称变更
1、企业关于变更投资者名称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变更名称的决议;
3、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国地区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资金、经营期限等);
2、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所在地场地租赁证明;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领取批准证书
1、新成立项目,提交企业法人代码、项目批文、合同(独资企业交申请表)、章程等一整套材料;
2、证书变更,需提交批文、补充合同、章程等。
(十一)申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
1、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加盖项目公章及项目批准单位公章)(正本1份)
2、项目新成立时的批文(正本2份)
3、增资项目需提交项目最后一次增资的批文(正本2份)
4、章程、合同(独资企业交申请表)(复印件2份);
5、进口设备清单(加盖企业公章、项目批准单位业务专用章)(正本2份);
6、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各2份)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1、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
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协议书;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1、合并、分立的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十三)申办来料加工项目
1、申请批准来料加工项目的申请报告;
2、来料加工协议书、进口设备清单;
3、生产加工合同、进口材料及出口产品清单;
4、加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外方商业登记、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7、其它有关证件、文件资料。
(十四)国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2、经年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代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寸像片3张;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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