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参与制订全县吸引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发展问题组织协调研究,负责实施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一”制度:即对外来投资企业缴交的规费及技术服务费实行“一个口”收取规费的管理制度;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 二、业务范围 1、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即时受理) 2、受理并协处投资者投诉。(即时受理) 3、审核确认外来投资企业,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确认证书》。(2个工作日) 4、制发铜牌、外来投资者证及和平县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2个工作日) 5、对有关部门到外来投资企业参观检查进行审批。(即时办理) 6、办理《和平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即时受理) 三、确认外来投资企业须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6、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7、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8、“三来一补”企业和内联企业协议书、租用厂房土地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9、外来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三张。 10、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征件。(复印件各1份) 11、填写《和平县外来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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